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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9-02 16:37

银党发[2004]17号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委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经中共银川市委第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5日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区市县、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强化招商意识、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效果,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市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厅,各区市县党委、政府,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均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不允许被考核单位将分配的招商引资任务给基层和个人摊派。

第三条  凡从市域外引进的无偿或有偿资金,以及到我市进行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和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均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按《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兑现奖励的引进项目、资金,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各目标责任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配表附后)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以下奖励:

1、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按单位计发奖金20000元,并给予通报表彰;

2、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1%计发奖金;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1亿元以上的,予以重奖,资金数额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功人员给予通令嘉奖或记功。

(三)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园林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人防办、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等部门在完成争取资金任务的(以前三年争取资金的平均数为本年度任务)的基础上,超额部分视作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引进无偿资金的按10‰,引进有偿资金的按5‰安排专项经费。其它部门争取的资金均视为本部门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五条  招商引资有关任务的折算

引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无偿资金(包括实物),属职务行为的,按1∶1的比例折算,属非职务行为的,按1∶3的比例折算。对招商引资任务的折算,仅限于年底考核认定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在项目建成投产或使用后,申报单位即可到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及到位资金认定申报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在申报认定时,必须同时提交任务分享协议书,项目及实际到位资金可以分解,但不重复计算。投资额较大需跨年度建设完工的项目,根据合理工期,可以按年度申请认定实际投资额。

(二)申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投资者或投资企业出具的确认书,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投资企业的合资、合作合同,引进的无偿援助或捐赠项目合同、协议,银行进账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多个单位联合引进项目任务分享协议,引进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的出资证明、引进项目实施地(区市县)政府出具的引资确认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认定机构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认定并给予答复。

(三)招商引资资金及项目的认定,由市招商局负责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考核奖励

本办法为当年一次考核一次奖励。由市委督查室会同市招商局对各单位当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具体奖励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通报并兑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银川市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单位名称

 招商到位资金

序号

 单位名称

 招商到位资金

 一、市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

 11

市档案局

 200

 1

 市委办公厅

 3000

 12

 市委党史研究室

 200

 2

 市纪检委

 300

13

 银川晚报社

 200

 3

 市委组织部

 300

14

 市总工会

 200

 4

 市委宣传部

 300

 15

 团市委

 200

 5

 市委统战部

 300

16

 市妇联

 200

 6

 市政法委

 200

17

 市文联

 200

 7

 市委政研室

 200

18

 市科协

 200

 8

 市编办

 200

19

 市伊斯兰协会

 200

 9

 市直机关工委

 200

二、市人大常委会

 10

 市老干部局

 200

1

 市人大办公厅

2000 

 

 序号

 单位名称

 招商到位资金

序号 

  单位名称

 招商到位资金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30

 *市商务局

 2000

 1

 市政府办公厅

 3000

 31

 市政府研究室

 200

 2

 市政府接待办

 500

 32

* 市游局

 2000

 3

新区开发委员会

 1000

 33

 市粮食局

 500

 4

 市政务大厅

 200

 34

 *市体育局

 500

 5

 *市发改委

 2000

 35

 *市人防办

 200

 6

 *市经贸委

 6000

 36

市残联

 200

 7

 *市教育局

 500

 37

 *西夏陵区管理处

 500

 8

 *市科技局

 500

 38

 *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500

 9

 市宗教局

 500

 39

 市地震局

 200

 10

 *市民政局

 300

 40

 市志办

 200

 11

 市司法局

 300

 41

 市供销合作社

 500

 12

 *市财政局

 1000

 42

 市政府驻京办

 500

 13

 市人事局

 300

 43

 市政府驻深圳办

 500

 1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00

 44

 市城管局

 300

 15

 *市规土局

 2000

 45

 *市环保局

 300

 16

 *市建设局

 3000

 46

 市统计局

 300

 17

 *市交通局

 2000

 47

 市工商联

 1000

 18

 *市水务局

 2000

 48

 高薪技术开发区

 20000

 19

 *市农牧局

 2000

 49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00

 20

 市招商局

 10000

四、市政协委员会

 21

 *市文广局

 300

 1

 市政协办公厅

 2000

 22

 *市卫生局

 500

 五、各区市县

 23

 *市计生委

 200

 1

 兴庆区

 50000

 24

 市审计局

 500

 2

 金凤区

 60000(含高新

技术开发区)

 25

 *市园林局

 2000

 3

 西夏区

 80000(含经济

技术开发区)

 26

 市外事办公室

 200

 4

 灵武市

 60000

 27

 市政府法制办

 200

 5

 永宁县

 40000

 28

 市政府督办局

 200

 6

 贺兰县

60000 

 29

 市房管局

 1000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党发[2004]18号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委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经中共银川市委第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5日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凡为我市引进市域外投资(包括资金、项目、设备及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中介人须是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签订《引资奖励合同》并最终促成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的无偿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5%给予奖励;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2、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其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且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贴息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三)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中介人提供引资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在我市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和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均属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引进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2、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经自治区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3、企业引进外来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合资的,其上缴税金增量部分属地方留成的,市财政每年通过企业技改项目方式给予企业补贴,可连续享受3年。

(三)认定材料。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开发项目投入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旅游开发、社会公益项目全部建成开业后,由中介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引进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以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

(二)奖励标准。按项目投产见效后满一年税后利润的2%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三)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中介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自治区及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认定

(一)签定合同。为市一级引进项目的, 中介人到市招商局办理奖励登记手续,并签订《引资奖励合同》;为各区、市、县、开发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奖励登记手续,并签订《引资奖励合同》,报市招商局备案。《引资奖励合同》为一次性签订,不重复、不补签。

(二)奖励认定。引资成功,中介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奖励登记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按规定审核。属市级引资项目的,由市招商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内的引资项目,由各区政府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内的引资项目,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政府认定。

第七条  奖金支付

(一)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不论中介人多少,均按一个中介单位计奖。引进国外资金按批准奖励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用人民币支付。

(二)属市级和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内的引资项目,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属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内的引资项目,奖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支付。

第八条  获奖中介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市政府向促成投资的中介人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人士颁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聘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五创”活动的决定 

银党发[2005]14号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以下简称“五创”活动),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全国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任务,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五创”目标。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五创”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群众生活显著改善,城市文明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市的经济竞争力、社会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等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全市大力开展“五创”活动,对于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凝聚力,进一步加快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打出特色鲜明的城市品牌,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五创” 活动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党政组织一定要站在这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把“五创”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工作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发动全社会积极广泛参与,确保“五创”目标顺利实现。

二、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五创”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银川市“五创”指挥部,研究决定创建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各项具体工作。指挥部设立五个创建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应创建目标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要对照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尽可能地将每一项任务都逐级进行再分解、再落实,并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进度,确保所承担的任务圆满完成。

各县区和市直其他部门也要明确各自的职能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到“五创”活动中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和协调意识,既要分工负责、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以创建大局为重,以群众利益为重,确保政令畅通,高效运作。

要切实加强与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对我市“五创” 活动的规划和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要坚持创新机制,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要围绕“五创”制定相关政策。要及时研究制定鼓励全社会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行清洁能源、调整燃料结构,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政策;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政策;全民、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的政策;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政策等。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管护方面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要围绕“五创”完善相关规划。要尽快研究制定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园林绿地规划、城市节水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市区环卫设施设置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文件。为开展“五创”工作奠定基础。

要围绕“五创”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宏观管理能力和集中统一指挥功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切实抓好综合整治,促进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要重点突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薄弱环节。要突出城市绿化总量及中心区绿化总量的增加,市区小街巷道路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城市环卫设施合理布局和配置,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改善,农村普及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改造,城市公共体系建立和完善等工作,力争在短时期内有较大突破。

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着力解决好资金筹措难题。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全社会推动”的原则,运用多种筹资方式,特别是市场方式筹措城市建设资金。要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园林、市容环境等社会公益事业;要依法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化改革,盘活存量资产,筹措部分资金。对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养护成本。除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外,要将“五创”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市发改委、建设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五创”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各辖区也要安排资金,进一步加大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要广泛宣传,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创”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更需要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进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全市掀起开展“五创”活动的宣传热潮。宣传部门要着眼全局,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确保群众参与的广度,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群众投身创建的智慧和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五创”活动的良好氛围。各级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内容具体的创建任务与形式灵活的群众活动结合起来,开展一系列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全民参与水平。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发挥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运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强化宣传,进一步把全市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创建活动上来。要切实加强思想品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市民的文明素质。要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节水意识、环保意识、绿化意识,为“五创”奠定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五、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奖罚分明 

市政府与“五创”各创建工作组、相关部门及区、县(市)主要负责人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进度。要把“五创”活动开展情况作为相关部门两个文明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部门和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创建工作不得力、效果不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完不成任务、失职丢分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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