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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银川市财政税收改革与发展史(上)

2016-10-13 17:27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涉及社会生产、 消费、 分配等方方面面。 财政不仅影响着政权的生存、 运行及其发展, 也关乎着整个社会运行状态和普通百姓的生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 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 建立税种科学、 结构优化、 法律健全、 规范公平、 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改革的浪潮席卷全国, 银川市的财税状况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这种变化涉及的面很宽, 范围很广, 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 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 除台湾、 香港、 澳门等地区外, 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体制, 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49~2014 年的 65 年间,银川市的财税体制与全国各地一样, 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 大致可分为五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新中国成立初期, 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 全国的财力全部集中在中央和大行政区。 银川市为一县级市, 银川市财政部门即银川市财政科,只是一个报账单位, 一切支出实行统报统销。

第二时期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3 年国家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 为适应新的形势, 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央、 政区和省三级财政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 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财政体制。 1953 1 月 , 银川市财政成为“岁入岁出、 统收统支、 自求平衡” 的一级财政, 同时建立银川市一级金库。

第三个时期从 1958 年至 1979 年。 1958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银川市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 宁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市实行“固定收入比例分成” 的财政体制, 银川市财政有了一定的理财自主权。

第四个时期从 1979 年至 1993 年, 实行“分灶吃饭” 的财政体制。

第五个时期从 1994 年至今, 实行“分税制” 财政体制。

下面, 就改革开放后银川市的财税体制变化历程作具体分述。

(一) 实行“分灶吃饭” 财税改革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起步, 并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1979 年实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政府与企业这两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力分配关系由 “一灶吃饭” 变为“分灶吃饭”; 二是财政收支定额由 “一年一定” 改为“五年一定”; 三是财政收入分配由 “总额分成” 改为“分类分成”,具体做法是把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支出按隶属关系安排支出。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由 “企业利润全缴、 支出财政核拨” 变为“企业照章纳税, 利润按比例分成”,即后来实施的国有企业两步利改税等改革。

1. 财政体制改革历程

1)银川市级财政体制变化情况。1980年,自治区政府根据中央的改革精神,对全区的市、县政府也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 基本上是“一县(市)策”的办法。针对银川市,财政收入被分为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类。固定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其他工商税收入及其他收入五项; 调剂收入为工商税收入调剂分成。支出范围以隶属关系划分,不宜包干的专项款(如救济救灾等)由自治区财政支出。 工商税分成比例是自治区财政厅核定银川市年均支出基数和固定收入之差与银川市所收的工商税总额的比值。 1980 年,银川市财政支出基数为 2632.8 万元, 固定收入为 1119.9 万元, 两者之差为1512.9 万元, 上年银川市工商税总额为4237.8 万元,故工商税调剂分成比例为 35.7%

1982 年,银川市财政支出增加了民办教师补助、赤脚医生补助和其他补助,共计 28.5 万元,同时固定收入因交通企业上划自治区而减少企业收入 55.9 万元, 故工商税调剂分成比例调整为 37.8%

1983 年,银川市财政所得工商税调剂分成比例改为 37.5%。其原因:一是农业税减免 6.6 万元和医药企业上划自治区减少企业收入 2.2万元,两项使固定收入减少了8.8万元; 二是工商税调整后减少150万元,同时酒税上划自治区财政,减少银川市财政收入 250 万元; 三是支出基数下降了115.5万元,其中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上划减少市级财政支出 57 万元,中央借款减少支出 75 万元,税务经费支出增加16.5 万元。

1984 年,银川市财政支出基数因税务费上划和收审队下划相抵减少支出 14.1 万元;固定收入因下划企业亏损,供销社上划及农业税不再减免,恢复原税额,减少收入 311.4 万元, 故工商税调剂分成比例调增为 45.2%

1985 年,第一个“分级包干,一定五年”(1980~1984 年)的办法到期,为了适应企业利改税 (企业上缴财政利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第二步改革要求,自治区政府决定,从当年 (1985 年)起,对各市、 县实行“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一定五年” 的财政体制。 具体划分为:

收入划分。 一是自治区固定收入, 包括电力、 青铜峡铝厂、 有色金属冶炼厂等中央企业的产品税的 30% (另外 70%上缴中央), 烟酒 税, 建筑税, 炼油税,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自治区级企业的所得税、 调节税以及区级其他收入, 粮食企业、 食品企业亏损暂列入区级固定收入。 二是市级财政固定收入, 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 市属、 县属企业调节税、 产品税、 营业税、 增值税 (不含区级上述企业缴纳的部分)、资源税, 供销社、 外资、 中外合资企业的工商税、 所得税, 农业税,个人所得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契税, 税款滞纳金, 城市维护税以及其他收入。

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对少数不宜包干的专项支出, 根据具体项目 , 实行专项拨款专项下达。 一是自治区级财政支出, 包括统筹基本建设,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新产品试制费, 简易建筑, 区级农林水、 工业、 交通、 商业部门事业费, 文教卫生科学部门事业费, 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 。 二是市县级支出 , 包括自筹基本建设、 支农资金、 城市维护费、 市县级农林水部门事业费、 文教卫生科学部门事业费、 抚恤和社会救济、 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三是不宜包干的专项支出, 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 特大抗旱和防风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和抗旱打井支出、 教育经费、 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等。

各市县按照划分的财政收支范围确定收支基数。 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市县, 即实行“定收定支、 收支挂钩、 总额分成、 一定五年” 的办法。

对市县收支的核算。 以各市县 1984 年财政收支数作为基数, 按照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完成后的收入转移情况, 计算确定市县留成和上解比例。

按照上述规定, 银川市财政 1985 年核定的收入基数为 7281.5 元, 支出基数为 3572.8 万元, 总额分成比例是 49.1%

1987 年, 根据教育经费下划市级财政支出和部分企业上划自治区等因素, 银川市财政收入基数调整为 9290.3 万元, 支出基数为 5034.1万元, 重新计算银川市总额分成的比例为 54.2%。 财政收入中不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有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 车船牌照使用税、 排污费等。 教育费附加收入按 15%的比例上解自治区财政。

1987-1993 年, 银川市持续实行“总额分成” 的财政体制, 其分成比例一直保持在 55%

2)银川市辖区级财政体制建立和变化情况。 1985 年, 银川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调动各辖区政府理财管财的积极性, 三区 (城区、 郊区、 新城区) 先后成立了本级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财政科。 1985 3 21 日 , 银川市政府下发了 《批转 〈关于三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对三个辖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是: 对郊区实行“定收定支、 差额补助、 超收留用、 支出递增、一定五年” 的财政管理体制。 补助数确定后, 从 1986 年开始, 每年递增 10%, 五年内收入增长的部分全部留归郊区, 支出结余留归郊区自行安排使用。 对城区、 新城区实行“核定支出 、 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 一年一定” 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 对两区所属企业上缴的所得税, 超过上年部分, 给予40%的分成。

收入部分的划分: 一是郊区财政固定收入, 包括企业收入、 集体企业所得税、 其他工商税、 农业税以及其他收入; 二是城区、 新城区暂不划固定收入。

支出部分的划分: 一是郊区财政支出, 包括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文教科学卫生部门事业费 (不含公费医疗经费)、 其他部门事业费、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行政管理费 (不含公安部门支出) 和其他支出。 二是城区、 新城区财政支出, 包括城市维护费、 城镇青年就业费、 文教科学卫生部门事业费 (不含公费医疗经费)、 其他部门事业费、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行政管理费 (不含公安部门支出)。 三是按隶属关系划分后, 对不宜实行包干的自然灾害救济费、 抗旱和防风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及抗旱经费、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以及房屋翻建、 大型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专案拨款, 不列入各区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1988 年, 根据银川市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给两个城区放权的实施方案》, 银川市财政局上报了 《关于建立辖区级财政的试行意见》, 经市政府批转印发予以实施。 在保证市本级财政适当集中财力以利统筹安排确保重点, 又有利于调动辖区一级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的原则下, 对城区、 新城区实行“分灶吃饭”, 制定“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 总额分成、 超收多分、 暂定一年” 的财政体制。 收支范围划分如下:

辖区财政收入范围: 辖区区属国营、 集体企业 (包括下划企业)的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和上缴利润; 辖区单位的房产税、 车船牌照税; 辖区范围内的个体所得税、 集市贸易税; 辖区范围的中央、 自 治区、 市级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的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其他收入 (包括辖区单位上缴的罚没收入)。

辖区财政支出范围: 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 包括行政管理费、 司法支出、 工交商事业费、 文教卫生体育事业费 (含卫生消毒费和青少年活动经费)、 科学事业费、 城市维护费、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 其他部门事业费、 城镇就业经费及其他支出。

各辖区同时设立相应的税务征管部门。

1988 12 26 日 , 银川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建立辖区一级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从 1989 1 1 日起, 属于辖区一级预算收入缴入辖区级国库。 同年 12 月 , 城区、 郊区财政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市级分行设立了辖区级国库户, 新城区财政在受中国人民银行市级分行委托, 代理国库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设立了辖区级国库户。

1992 年, 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 12 26 日 , 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 《批转 〈市财政局关于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收支划分的报告〉 的通知》, 通知确定: 从 1993 1 1 日起, 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 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 与银川市财政实行分灶吃饭”, 并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设立开发区国库户, 或在由人民银行委托的专业银行设立支金库。

开发区财政的收支范围划分: 收入范围是开发区内的工商各税收入和农牧业税、 农林特产税收入; 支出范围主要有银新中学、 罗家庄小学、 宁城小学和银新卫生院等。

开发区财政收入基数, 以 1992 年收入数统计, 其辖区内各类工商税、 农业税收入总额为 28 万元, 支出基数为 48 万元, 收支差额为20 万元。 解决的办法是市财政定额补助 10 万元, 开发区财政从增收中自补 10 万元。

2. 税制改革历程

1979 1 月 , 银川市财政和税务机构分开设置, 银川市税务局恢复成立, 隶属银川市政府管辖。1983 年, 根据自治区政府 〔1983112 号文件的规定: 从 1984 1 1 日起, 自治区所辖地、 市、 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 1984 1 1 日 , 银川市委、 市政府将银川市税务局的隶属关系和人事档案移交自 治区税务局实行统一管理, 党组织关系仍实行属地管理。

1978-1982 年, 为银川市税收工作与税制改革的起步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建设为全党的中心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纠正了长期轻视税收工作的错误思想, 确立了加强税收工作, 保障财政收入, 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组织上迅速恢复和加强各级税务机构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 大力加强税务部门的队伍建设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为税收工作和税制改革奠定了组织基础、 人员基础和思想准备。

1983-1991 年, 为银川市税制改革全面展开时期。 其标志性工作是从 1983 年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利改税”。 经过两次“利改税” 的改革, 将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 30 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国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依法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突破了国营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禁区”, 实现了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一次历史性变革。 银川市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率先在全区范围开展了工商税制改革, 逐步建立起一套国内外企业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 其他税种相配套的新税制体系。

(二)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阶段

1993 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决定从 1994 1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

1. 财政体制改革历程

1) 银川市级分税制财政体制变化情况。 1994 年,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自治区政府下发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 自治区财政厅核定银川市财政收入为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两部分。 固定收入有营业税,市属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屠宰税, 遗产税, 农业牧业税, 农林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车船牌照使用税, 专项收入, 其他收入。 共享收入有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教育附加收入。 其中,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的共享比例为 3:7 (自治区 70%, 市级 30%), 教育附加收入共享比例为85:15 (自治区 15%, 市级 85%)。

1994 9 月 ,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新的财政体制分配关系, 核定银川市 1993 年税收返还基数为 3532.7 万元。 1995 12 月 , 自治区政府下发了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通知指出, 为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增强市县财力, 自治区政府决定: 一是将原属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增值税 25%的部分, 全部划归市县级收入 (第二条所列企业除外); 二是将原属自治区级固定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资源税调整为共享税, 共享比例为 5:5即自治区和市县各分享 50%; 三是将原共享税中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共享比例由 7:3 调整为 3:7, 即自治区分享 30%, 市县分享 70%四是将共享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为市县固定收入; 五是为保持自治区和市县 1995 年的既得利益, 对因上述收入调整而影响自治区与市县财力部分, 均以 1995 年的收入为基数, 调整各市县税收返还基数; 六是以上规定从 1996 1 1 日 起执行。

1995 年,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上述规定核定银川市 1996 年的税收返还基数为-2470

2) 银川市辖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变化情况。 1994 年, 银川市政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体制改革精神, 对市所属四辖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具体划分为: 开发区征收的各项税收全部归开发区财政; 城区、 新城区、 郊区所征收的营业税, 集体、 私营、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车船牌照税, 屠宰税, 农牧业税, 农林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专项收入, 其他收入归各辖区。 为了保证各辖区的既得利益, 银川市对各辖区的税收返还基数以 1993 年为基期核定,1993 年各辖区财政实际收入为基数, 按税制改革后的收入划分情况核定 1993 年各辖区财政净上划的收入数额, 将 1993 年各辖区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 并以此作为各辖区的税收返还基数。 对城区、 新城区、 郊区上划的房产税, 按当年收入增长部分的 10%, 于次年返还给各辖区, 如达不到上划基数的, 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1994 年各辖区财政收入上划基数是: 城区 1457.7 万元, 新城区 1280.5 万元,郊区 1227.1 万元, 开发区 125.7 万元。 税收返还基数是: 城区 526.5万元, 新城区 162.2 万元, 郊区 799.1 万元, 开发区 25.7 万元。

1996 年, 银川市根据自治区财政下划增值税 25%的部分, 调整了共享收入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共享分成比例等, 也相应调整了对各辖区的税收划分和税收返还基数。 原由市财政负担上解自治区财政 15%的教育附加收入改由各辖区自行负担,各辖区上缴市财政后统一上解自治区财政。 燃料油和宾馆饭店住宿费、 教育事业附加收入全部归市财政。 郊区辖区内的市属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 所得税全部归市本级财政收入; 城区、 新城区、 郊区内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归市本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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