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字第贰号
为巩固革命秩序,确保社会治安,兹制定对於[于]散兵游勇非法武装登记处理办法,公布於[于]后,仰即遵照执行。
一、凡流落在本市区内及近郊之散兵游勇,应〈立〉即向本会联络处(本市西大街靖宁巷原伪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住址)报名登记,交出其所有之武器、被服、装具、军用器材及各种证件,听候审查,分别予以从宽处理。
二、凡国民党政府所属之武装组织和人员及未经本军委任之武装组织和个人,均为非法武装,应予一律取缔。此类武装组织和人员,自即日起向本会联络处进行投诚,报名登记,交出武器和证件,听候处理。上述人员,凡自动报名登记交出其所有枪支、弹药、文件及军事物资者,本会当予宽大待遇,如有特殊贡献者,酌予奖励;即有罪恶者,亦允其将功赎罪,酌情宽大处理。如隐匿武器,拒不登记,继续其破坏行为者,一经查出,定予严办。
三、凡本市市民及我军政人员,均有向本会明密告发隐藏散兵游勇及武器弹药、被服、装具、军用器材之权;告发属实而有特殊贡献者,当予奖励,其有窝藏包庇不报者,一经察觉定予严办不贷。
此 布
兼主任 杨得志
副主任 马鸿宾
朱 敏 曹友参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
——录自《银川党史通讯》第五期,银川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小组办公室编,198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