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
兰州、西宁相继解放,我已进军宁夏,歼击宁匪。宁夏全境,解放在即。我们提出初步接管意见,未作最后研究,暂先印发,供各同志参考。
宁夏为人口最少之省份,除阿额二蒙旗所占6/7地区为沙漠外,其余1/7地区回汉杂居,河渠纵横得天独厚,因受马贼17年之残酷统治,生产衰落、农村破产、工业商(此二字颠倒)及市政设施均甚落后,文化教育多有名无实,在我接管之后,必须加倍保护,大力建设,使其成为生产城市,特提出以下计划:
一、宁夏解放之初,成立宁夏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实行军事管制,下设6处,即政务、财经、文教、公安、军事、秘书,按敌伪原有系统,进行接管工作。各县不设军管会,由县委县府负责接收,县境内属省直接领导之机关学校,责成各县接受[收],人手不足时,可由省府酌情派人协助。在接管期间,军管会在省委领导下,为接管最高权力机关。凡入城部队、党政民机关、警备部队及各接管组织,均须接受军管会的统一指挥。
二、解放后第一步工作,就是接受[收]敌伪的一切机关、企业、资财、文件、档案、卷宗、宣传政策、安定民心、建立革命秩序,恢复企业生产、恢复交通、保证城市粮炭供应。第二步深入了解情况,发动群众进行反特、反马、反霸斗争,处理接收财资(此二字颠倒),敌伪人员。在群众斗争的基础上建立革命政权,发展党的组织,建立群众团体。接管工作告一段落,社会秩序初步安定,即可召开各界代表会议,以密切连[联]系群众。
三、敌伪的行政组织机构必须彻底破坏,全部粉碎,乡村与城市同时进行接管,但接管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城市。对敌伪物资、档案妥为保管,不得破坏、损失,遣散伪政府之一般职员,经审查后,好的留用,次的训练,落后的清洗,特务分子与贪污分子予以惩办。伪保甲人员为便于支前,除罪大恶极者外,可暂时利用,有功者予以奖励。监狱在押人犯,除被押革命分子立即释放外,其他民刑案件,待秩序安定后清理,对城市贫民及失业职工,生活特殊贫困者,酌情予以救剂[济]。
四、宁夏工厂规模很小,多属手工业,近代性的机器工业无几,对于这种企业仍应按照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整套的接管过来,其原有人员除职业特务及破坏分子必须逮捕外,其余一律留用,原有管理制度,暂予保留,迨了解逐渐改业[率]。职工工资开始暂发给生活维持费,然后根据情况,以实际物价,再慎重确定工资额,争取早日恢复生产。马贼临时强迫征用工匠应予解散。
对商业官僚资本(如富宁企业公司、积成原等)应全部没收,其负责人员令其向我交代,一般人员审查录用。接收时应首先掌握其各部门之负责人及表册账目等,确定其保管职责,限期交清。
五、宁省伪中、中交、农分银行及伪宁夏省银行、伪中央储畜[蓄]汇兑处等金融机关及所属之仓库、金库、货栈、商号等,应全部没收,合并于人民银行。军管会明令宣布,严禁黄金、银元、铜板之流通,废除宁夏所出之银元辅币(纸币)及伪中央之银元券,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进行交易。银行一般职员与技术人员留用改造。大同通商银行如有私人股份,其业务活动由人民银行整理,金融机关应争取早日与西安、兰州、平津等地通汇通商。
因战争影响,交通暂时停顿,市场紊乱、商品缺乏、金融波动、物价不稳,我银行贸易公司、税务局应协力合作,掌握市场、稳定物价、稳定金融、沟通城乡交易,以保证城市粮炭供应,安定人民生活。
六、水利问题关系宁夏人民生命,接受[收]时必须采取慎重步骤,除罪恶的高级主管人员及特务破坏分子,必须撤换处理外,各分局暂维原状,我只派军代表监督其工作。技术人员,争取改造使用,并须争取团结民间有经验之权利技术人员为我服务,至其旧有制度,逐步改造,所有弊端逐渐纠正。接收时首先接收其工程器材、工程计划、工程图表等。
七、敌伪之交通设备器材,全部接收,妥加保护,其组织机构人员暂时维持现状,原封不动,只派军事代表监督工作,争取迅速恢复邮电、交通,其旧有职员甄别处理,其制度逐渐改革。通交(此二字颠倒)工具非经军管会批准,任何部队、机关不得随挪便(此二字颠倒)用。
八、税收机关之税票、账目、表册及一切资财全部接受[收],除反动税收(戡乱损[捎]等)立即废除外,其余暂时按原税率征收,不得间断,以免受财政损失。各地盐务局全部接受[收]额济纳、阿拉善蒙[盟]旗之盐场,暂时由各该蒙[盟]旗自治政府接受[收]之,待后处理。
九、宁夏之省立学校及贺兰中学全部接受[收]为便利工作进行,迅速复课,原有教职员继续留用,废除“公民”“党义”等反动课程,取消军讯制与导师制,其余一般制度与一般课程,暂维现状,逐渐改造,其房屋、设备、图表、仪器均应严格保护,任何部队、机关团体不得擅自取用或破坏,校内之职业特务分子与反动分子必须清洗,校内的一般党团员暂不采取普遍登记办法。为培养乡村小学之师资,师范学校仍可维持公费制度,贺兰中学之公费制在接管期间暂予维持,经审查后,逐渐转为自费或行合并,教会办的明正女子中学,不予接受[收],但须限期向民主政府申请登记,取缔反动课及反动分子,在遵守民主政府法令与解放军约法八章的原则下,准其继续开办。
宁夏之中央通迅[讯]社与民国日报社,纯系反动的宣传机关,应全部接受[收],对图书馆、民教馆等文化机关坚决保芦[护],不得破坏及随便取用,对一切文物古迹及公共游览场所不得破坏。
十、军事方面:应组织警备部队协助公安处,维持地方治安,看守物资,保芦[护]党、政、军机关之安全。对敌伪后方军事机关,没收其全部资财、弹药武器,其人员凡未拿起武器抵抗我军者,应按一般党政机关人员处理,不作俘虏看待。收容散兵游勇,争取携械归来者,立功者奖,而抗拒缴械,继续隐蔽作恶进行破坏活动者严办,所收容之散兵游勇,争取参加我军,是扩大地方武装主要兵源之一。
国民兵训练是宁夏暴政之一,群众最为不满,宁夏解放后,国民兵应予解散。为迅速安定社会秩序,军事与政治配合剿灭零散股匪,在剿匪反霸斗争过程中,扩大二团、回支二大队、骑兵队等,建立宁夏地方武装,同时在群众斗争的基础上建立各县的保安部队。
十一、国民党三青团及宁马一切反革命组织宣布一律解散,禁止其一切活动,首要分子、战争罪犯及最[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必须逮捕惩办,一般党团员,暂不登记,而特务分子必须登记,并缴出其武器、证件、电台、档案等。职业特务、党团区分部以上负责人及特务据点负责人,应予集中管训,如拒绝登记,并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或隐蔽武器而有实据者,定予着手逮捕严处。
社会秩序大体安定后,即着手发动群〈众〉进行清理党、团、特反动组织及人员,肃清潜伏敌特及反革命分子,建立我之基层治安组织及公安制度。
宁夏民间枪枝[支]很多,且多数掌握在回民手中,应予登记收归政府保存,但在工作方法上必须慎重的[地]有步骤的[地]进行,不能操之过急,经过耐心说服解释之后逐步进行收存。
对反动的迷信团体与会帮(此二字字颠倒),因他[它]尚迷惑一部份[分]群众,我们的方针是争取分化,争取其下层群众,孤立其首要分子,打击与惩办与特务有勾结的分子。
十二、对少数民族应坚决贯〈彻〉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蒙民自治,帮助蒙回民族彻底解放,建立自治政权。宁夏蒙回民族中,我们工作基础薄弱,因之解放之初,要了解回蒙民族情况,宣传时事、宣传政策、安定民心,使之进一步了解我党。同时对其中上层有威望的民主分子,展开广泛统一战线工作,我们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下层的群众中,发动群众进行反特、反马、反霸斗争。
十三、回民中的教派斗争是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军阀、资本家、地主相互间的矛盾,我们对教派斗争不能参与其中,而应坚决执行党的宗教自由政策,必要时予以调解。
宁夏回蒙民族,历史上曾有过激烈的斗争,民族成见、民族隔阂仍存在着,我们处理回汉纷纠(此二字颠倒)时,应取慎重态度,要经过一定的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区乡政府不得擅自处理,凡进入宁夏新区的部队、干部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坚决执行《回民地区应注意事项》,逐渐消除民族成见、民族隔阂,便于接近广大的回民群众。
十四、对宁夏城及三盛公之外侨,在遵守民主政府法令之原则下,保芦[护]其生命财产,如有特务、间谍等破坏行为,必须依法惩办,但除现行犯外,必须呈请核准后,才能逮捕执行。我们的干部与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随便接见外国外[人]与发表论言(此二字颠倒)。
十五、入宁之前,应组织房产管理委员会,统一了解敌伪公房情况,与接管处理马匪集团之私人房产,同时了解我党政民[军]各机关组织情况与人数,统一筹划分配,任何部队、机关、团体不得擅自占住房屋。房内用具,不得房产管理委员会允许,任何机关、部队不得随便搬移、挪动或私自使用。
十六、河渡是黄河东西两岸的交通咽喉,解放之后,我们必须掌握与管理河渡,成立河防机关,统一管理河渡;凡属马匪公有船只(包括汽船)一律没收,其船工、水手争取改造使用,对于民船加以保芦[护],但必传[须]受我河防机关领导管理。
——录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宁工委全宗7号卷